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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人员专项奖励

(一)政策依据

1、《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226号)

2、《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办法》(沪经信法(2012557号)

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5年度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软〔201678号)

(二)申请条件

1、软件产品设计人员:

1)在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标准并经市评审工作小组确认的软件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其2015年年所得超过15万元人民币;

2)相关工作岗位须为从事产品规划、软件技术研究、系统分析、结构设计、代码编写、测试、项目管理等工作;

3)其设计的软件产品上年度获得软件著作权证书及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人员:

1)在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标准并经市评审工作小组确认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中工作一年以上,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其上年度年所得超过15万元人民币;

2)相关工作岗位须为从事系统及产品构架设计、功能设计、算法设计、可制造设计(DMF)、可测试设计(DFT)、硅知识产权设计、电路设计、电路验证、版图设计、测试程序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

3)其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上年度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3、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人员:

1)在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中工作一年以上,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其上年度年所得超过15万元人民币;

2)相关工作岗位须为从事集成电路领域光刻机、刻蚀机、清洗设备、抛光设备、物理或者化学气相沉积设备、检测设备、自动化输送设备等自主制造装备技术研发,装备工艺技术研发,集成电路芯片器件模型、设计规则、数据库及工艺的研发,项目管理等工作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人员;

3)其研发的集成电路装备或者其关键部件和材料上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三)资助方式

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的专项奖励金额,由市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其对所在企业发展所作的贡献、所在岗位的重要性、个人在本市工作所负担的相关成本费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和分档确定。

专项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专项奖励资金先由市级财政全额列支,其中应当由区()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市、区()两级财力结算后返还市级财政。

(四)申报时间

每年的3月底之前,具体以政府当年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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