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3号)
(二)申请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3、重点支持领域:
(1)体现创新发展——信息服务领域或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在服务业新兴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具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特性的重点项目;
(2)体现转型发展——制造业转型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点项目;
(3)体现集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及为促进集聚区发展制定的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类项目;
(4)体现改革突破——本市首批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与试点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5)文化创意类项目另行组织申报。
4、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1)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上次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再次申报的项目;
(2)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1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属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环境评价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
(3)申报单位上年度净资产为负;
(4)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等。
(三)资助方式
1、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建设期利息等。
2、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5%,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4、对经评审小组认定的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