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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

《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推(2016206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大数据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推〔2016920号)

(二)申请条件

1、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2、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3、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最迟不超过2019630日),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4、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同一申报单位承担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类项目除外)尚未完成验收的,不再予以支持。

5、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6、公共服务载体建设类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是经过市经信委认定的市级大数据基地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

7、申报大数据示范应用类项目需要满足以下三方面条件:一是数据来源明确,体现多源数据的融合应用,突出数据资源方面的挖掘利用;二是大数据应用效果明显,对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创新社会治理,产业转型提升,科技创新等作用显著;三是项目应有较好的建设基础和数据条件,具有良好应用前景和社会效益,对行业发展有引领性和示范性。

(三)资助方式

1、专项支持资金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2、面向市民、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公共管理的项目和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项目,可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采购。

3、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推动信息化惠及民生以及信息化创新试点和示范应用项目支持额度可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国家或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

(四)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每年19-36日。

书面申报时间:每年37-9日。

具体以政府当年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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