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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79号)

(二)申请条件

1、地区总部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

2)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3)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4)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2、总部型机构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2)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不少于2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上海;

3)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资助方式

1、地区总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开办和租房的资助。

2、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采购、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3、跨国公司设立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资助。

4、资助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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