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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一)政策依据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

(二)申请条件

1"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原则上重点用于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申请使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

2)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

3)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2"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种活动。对符合以上申请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市场开拓活动给予优先支持:

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对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中小企业取得国际标准认证,支持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3)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

4)产品包含的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的;

5)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3、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4)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三)资助方式

1、"市场开拓资金"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提供开拓市场所需的部分支持,其余由企业承担。"市场开拓资金"承担支持部分由具体实施规定确定。

2、部分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法。风险支持是指由"市场开拓资金"承担开拓市场可能出现的部分风险,企业如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则可获得风险支持,如取得成效则不能获得支持。

3、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4、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所列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所开展的市场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四)申报时间

每年71日至731日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具体以政府当年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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