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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认定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条件

1、申报示范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鲜明的产业特色及定位,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纳入区域产业布局的整体规划和推进方案,在服务贸易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企业集聚度较高。

②集聚10家及以上特定领域的服务贸易企业(注册在该区域),实现该领域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500万美元,具备一定的规模效应,对全市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发展起到较为显著的拉动作用。

③由市场化主体进行开发和运营,在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建筑标准、土地规划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

④在获得认定后的两年内,其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和服务贸易企业数量均保持增长。

2、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 申报单位(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已经开展带有服务贸易集聚效应的项目。该项目是所在区(县)重点推进的项目,符合所在区(县)的发展导向,并获得相关政策支持。

②示范项目的投资额应当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年均运营费用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③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对服务贸易特定领域的发展起到明显的推进作用,在集聚服务贸易企业、提升服务竞争力、打造“上海服务品牌”以及推进服务出口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④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行为,申报项目不违反国家法规。

(三)申报时间

    以当年政府的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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