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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软件四名(名企、名品、名人、名园)评选

(一)政策依据

《关于开展“上海软件四名(名企、名品、名人、名园)评选”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1、“名企(明星软件企业)”申报条件:

分为:明星软件企业(经营型)、明星软件企业(出口型)、明星软件企业(创新型)、明星软件企业(快速增长型)、明星软件企业(领先型)、明星软件企业(四新企业)、明星软件企业(互联网+),企业可申报一个或多个奖项,申报企业的前提条件是“企业不亏损”,其他分类条件为:

(1)明星软件企业(经营型):2015年度企业总收入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

(2)明星软件企业(出口型):2015年度企业出口收入800万美元以上(含);

(3)明星软件企业(创新型):企业三年来(201320142015)已登记软件产品在10件或10件以上(含专利、软件著作权),并且2015年度至少新申请了3件著作权或专利(注:同名同版本号的产品登记与软件著作权按1件计,并只计入产品登记数中);

(4)明星软件企业(快速增长型):自2013年经营收入达100万元以上,年度总收入增长率高于50%(考察201320142015三年的经营收入情况);

(5)明星软件企业(领先型):符合《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所规定的重点领域软件企业,其2015年在该产品领域收入在全市排名前五位或2015年度经营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并能提供该产品在上海市场排名的相关证明材料;

(6)明星软件企业(四新企业):软件企业发展呈现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经济趋势,有成功案例且2015年企业经营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

(7)明星软件企业(互联网+新模式):软件企业以“互联网+”思维改革创新,以“互联网+”产业融合新模式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精神不断开拓进取,并已有成功案例。已成功在上海国际信息消费节展出的企业优先考虑,在上年度已获评的企业不再重复参评。

2、“名品(优秀软件产品)”申报条件:

申报2016年度“名品优秀软件产品”的软件必须已经取得软件产品评估(登记)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内,并已取得很好的销售业绩;该软件产品三年来已累计销售额超过600万元,或销售量超过300套。

3、“名人(优秀软件企业家)”申报条件:

申报人须担任所在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任现职满3年及以上(含)且企业员工数达200人以上(含),2015年度经营收入达2.0亿元(含)且企业上一年度未获得过年度“名人”的称号。申报人所在企业在“名企”或“名品”的评选中入选,企业具有相当规模且盈利、企业管理有序并获得社会好评(获得相关资质和荣誉)、通过企业诚信查询等,综合上述因素,将评出十位优秀软件企业家。曾获此殊荣的企业家五年内曾获评过优秀软件企业家称号不再参评。

4、“名园(明星软件园)”申报条件:

明星软件园分为明星软件园(领先型)、明星软件园(特色型)两类,两类明星软件园的申报条件为:

(1)明星软件园(领先型):在园区规模、产业集聚效应和推动成效、综合竞争力上具有领先优势;

(2)明星软件园(特色型):在产业集聚、园区服务等某些方面具有显著特色和亮点,具有相当显示度和特色示范效应。

(三)申报时间

每年的7-9月,以当年政府的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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