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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一)政策依据

《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二)申请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资助方式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申报时间

每年的4-9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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