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的通知,沪科(2009)第586号。
(二)申请条件
1、运用高新技术成果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
2、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该目录采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3、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4、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6、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7、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资助方式
1、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减免,之后两年,给予减半扶持。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给予减免,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2、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
3、外省市来沪从事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推荐,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并免交城市建设费。
4、根据(沪劳保综发[2006]14号),企业可不受工资总额(2000/月)的限制,在社保局备案后,自行决定职工工资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5、优先享受科技基金支持、贴息贷款支持、财政担保贷款支持。
6、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
7、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人员、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